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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扣罚迟到员工(乐捐制度)的规定合理吗
编辑:Iamyou | 时间:2016-03-06 | 浏览:8370次 | 来源: 网络
案件:不知道参加工作的朋友们有没有遇到这么一个情况?公司设立了一个“乐捐”名目的扣工资制度,规定迟到、卫生等问题扣除一定的工资,这样的乐捐制度对公司员工是否有效?合理合法吗?所谓的“乐捐”其实就是对员工的变相罚款。公司有权以这种方式处罚员工吗?公司管理人员称乐捐制度是对公司员工的有效约束制度,公司员工流动性大,如果没有约束制度肯定不行。而且管理人员强调,当月乐捐的钱回到下个月作为活动经费和员工日常工作用品消耗的费用。这样利用员工被罚的钱到底违不违反劳动法?公司为整顿纪律而出台的“规定”应视为规章制度,但是企业管理应该依法行事,究竟公司管理中的扣发工资行为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员工要自律,企业同样也需要知法懂法。
  问: 请问 律师,上述提及的这种乐捐行为一般如何判定?是否违法?
   律师: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罚款是一种常见管理手段,尤其对员工的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很多企业均采取“一罚了之”的简单粗暴的做法。上述提及的“乐捐”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对员工的变相罚款,与罚款没有本质的区别。公司有权处罚违纪的员工,但采用这种所谓“乐捐”等形式的经济处罚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均是违法行为。
  问: 律师,与“乐捐”这类变相罚款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罗娟律师: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该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这两部法律均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所以企业丧失了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
 问:  律师,公司对员工怎样可以进行罚款才合理合法?
   律师:罚款是政府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奖勤罚懒,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但用人单位要慎用此项奖惩制度,并且要注意:一是规章制度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比如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要经职工讨论,要公示或者告知职工;二是内容应具有合理性,明显缺乏合理性的奖惩制度也会影响其合法性;三是不能违背其他法律法规,比如不能违背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歧视。
 问:当劳动者遇上违法的罚款行为时应该怎么去维权?
   律师: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国家机关出面制止公司的违法行为,或者,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退回款项。
  问: 律师,就如介绍中所言,有些企业强调,当月乐捐的钱回到下个月作为活动经费和员工日常工作用品消耗的费用。这样利用员工被罚的钱到底违不违法?企业面临什么后果?
   律师:如前所述,企业没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将罚款的钱作为活动经费和员工的日常工作用品的消耗的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行为。企业将有可能面临员工起诉要求返还被罚款的工资诉讼风险,并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问: 律师,您能站在企业的立场,对这些制定罚款规定的企业提出什么建议?
    律师:因企业曾经行使的罚款权已不复存在,如果现在还采取这种制定罚款的规定来约束、惩处职工,将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或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系列风险。我建议: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行为,企业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选用风险更小更有利于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管理模式。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稳健的劳资关系。
  我的一个客户是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他们曾就此问题向我咨询。对此,我建议客户对于迟到早退等员工采用警告、记过等方式,当迟到早退等行为达到一定次数后就可以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既可以对员工起到约束的作用,也可以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及经济损失。
  总结:企业不再拥有罚款权这一事实,是一把双刃剑。对员工来说,这一事实一方面有利于维权,不必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但另一方面更要加强自律,避免因个人日常违纪行为的累积导致最终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对企业来说,一方面对员工管理的难度加大,但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及其管理人员采取更加科学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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