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认为试用期是自己对应聘者的一张万能牌,使得他们与试用期中的职工处于一个优越的地位。但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违法的行为。
试用期应当受到如下的限制。
1、试用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适用的劳动者类型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条款作了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